廖翔,1977年生人,研究生學歷。案發(fā)前,其系四川某投資公司的員工。四年時間內(nèi),廖翔經(jīng)任命在四個國企公司擔任重要職務。其間,他為三家公司負責人提供項目招標、工程承攬等方面的幫助,收受三人賄賂共計683.5萬元。
近日,中國檢察網(wǎng)公布起訴書,披露此案更多細節(jié)。
據(jù)起訴書,四川省某有限責任公司屬特大型國有獨資公司,四川某建設集團(以下簡稱建設集團)、四川某投資集團(以下簡稱投資集團)系四川省某責任公司下屬國有公司。四川某建筑公司系建設集團下屬國有公司,四川某置業(yè)公司、四川某開發(fā)公司均系投資集團下屬國有公司。
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廖翔被四川建設集團任命為四川某建筑公司重要職員;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廖翔被四川投資集團任命為四川某開發(fā)公司重要職務,并兼四川某置業(yè)公司重要員工;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廖翔被四川省某有限責任公司任命為四川投資集團重要職員。
其間,廖翔利用擔任四川某建筑公司、四川某開發(fā)公司、四川某置業(yè)公司、四川投資集團重要職務的便利,在項目招標、工程承攬等方面,為工程承攬方的江某某、四川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康某某提供幫助,并先后多次收受江某某、方某某、康某某送與的人民幣683.5萬元。
2016年年初至2018年7月,被告人廖翔通過向項目負責人打招呼的方式,為江某某承攬綿西高速公路TJA-4項目標段路基工程、S103線馬邊線境內(nèi)地質災害治理路基工程,及路面大修應急馬家嘴至南方橋路段的勞務分包提供幫助。其間,江某某為感謝廖翔的幫助,先后多次送與其人民幣153.5萬元。
2018年2月至2021年5月,其安排招標負責人協(xié)助康某某參與投標,促成康某某與中國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組成聯(lián)合投標體,為方某甲、康某某等人在成華區(qū)二仙橋五號地塊B1地塊商業(yè)、住宅及附屬設施項目投標過程中謀取競爭優(yōu)勢。其間,方某甲、康某某為感謝廖翔的幫助,分別給予其人民幣200萬元、330萬元。
2021年7月28日,廖翔因涉嫌職務犯罪問題,被雅安市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間,廖翔交待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和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并主動向雅安市監(jiān)察委員會全數(shù)上繳贓款683.5萬元。
四川省蘆山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廖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83.5萬元,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 劉萌
來源:九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