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訂單,就能貸!這是某些省市“政采貸”的宣傳內容。近幾年,常見如下的報道:某省或者某市通過政府采購訂單已為數百家或者數十家中小企業(yè)解決了融資難題,實際完成融資金額達數十億元或者數億元。
并有政府采購供應商現身說法:“只要政府采購項目簽約就可以在銀行貸到款,這極大地減輕了我們的資金壓力,促進了公司的發(fā)展?!薄拔覀兪堑谝慌鷧⑴c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公司,拿到無抵押、無擔保的銀行貸款支持。這些年政府采購項目對企業(yè)幫助越來越大,以前審批需要一個月,現在兩三天就能審批好?!薄皬哪玫街袠送ㄖ獣椒趴睿?天時間,這筆貸款解決了我們的燃眉之急,幫助我們渡過了難關?!?/p>
的確,“政采貸”在支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還是要注意風險問題。
一個真實的案例
本案例是一個典型的融資后無法還款引發(fā)的銀企訴訟案例,且訴訟的根源是金融機構一系列風險措施失效。原告系某銀行分行,被告系某訂單融資企業(yè)。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第一,判令被告某訂單融資企業(yè)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2498622.13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共計385794.43元。第二,判令張某某(擔保人)對融資企業(yè)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判令原告對于被告在與某醫(yī)院簽訂的《某醫(yī)院信息設備采購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相關信貸流程和風控手段
2019年5月2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融資額度協議》,約定:融資額度為5000000元,額度使用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額度循環(huán)方式為可循環(huán)使用,擔保人為張某某,擔保方式為保證。
同日,原告與張某某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債權,還包括由此產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罰息和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xù)費及其他為簽訂或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費用,以及債權人實現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以及根據主合同經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需補足的保證金等。
2019年12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編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本合同系作為《融資額度協議》的附屬融資文件簽署;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950000元;用途為公司日常經營周轉;借款期限為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逾期罰息利率按計收罰息日適用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加收50%執(zhí)行;如未按期還本付息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構成借款人對貸款人的違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計收罰息并計收復利;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本金、支付利息的,還應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差旅費以及各種其他應付費用。
為確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與被告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單筆)》,約定:出質人須同意,以出質人與某醫(yī)院簽訂的《某醫(yī)院信息設備采購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1360970元,為債務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欠原告的全部債務提供質押擔保。擔保范圍除了主債權,還涉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罰息和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xù)費及其他為簽訂或履行合同而發(fā)生的費用,以及質權人實現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該質押合同于2019年12月5日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進行登記備案。
原告確認,截至2021年4月22日,被告某訂單融資企業(yè)的3筆貸款尚欠本金分別為658622.13元、930000元、910000元,拖欠利息、罰息、復利之和分別為283788.4元、55090.2元、46915.83元。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保全包括案涉3筆應收賬款在內的被告名下財產。法院就該3筆應收賬款分別向采購人單位送達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某中心回復稱該合同項下應付貨款剩余78000元;某學?;貜头Q合同項下應付貨款已全部付清;某醫(yī)院回復稱合同已于2020年1月15日終止,合同項下無應付貨款,另提交該醫(yī)院向被告某訂單融資企業(yè)出具的一份違約通知書。
原告于庭審結束后提交情況說明,確認被告在2021年4月22日之后未向原告償還過任何款項。另確認3份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簽訂后均辦理了相應的質押登記,但未通知相應的合同債務人。
最終結果及思考
法院認為,本案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涉《融資額度協議》《最高額保證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其補充合同均為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各方應遵照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未在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案涉3份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雖然最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但相關事項仍然處于全部未履行狀態(tài),這是令人遺憾的結果。從本案例來說,上述政府訂單融資恰巧對應了三種類型:金融機構和交易機構囿于場景理解和專業(yè)能力,不對合同項下的到期賬款進行監(jiān)管,不對合同項目履約進展情況進行監(jiān)控,不對合同有效性進行跟蹤,導致政府采購訂單的管控形同虛設,風險等同于純信用化貸款。
筆者認為,在幫助解決中小企業(yè)融資難的問題上,也要注意風險防控,未雨綢繆,制定好相應的防控手段。(作者:汪泳 作者單位:深圳市財政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