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財政廳近日出臺《黑龍江省政府采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guī)范全省政府采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行為,完善政府采購救濟制度,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優(yōu)化全省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
為減少個別供應商利用救濟渠道提出惡意質疑、投訴,影響政府采購項目的執(zhí)行效率,《辦法》明確,供應商提出詢問、質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依規(guī)、誠實信用原則。提出質疑和投訴的供應商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針對詢問的提出、答復及處理,《辦法》規(guī)定,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代理機構提出詢問。供應商提出的詢問超出采購人對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代理機構應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提出詢問的供應商可以在報名獲取采購文件、采購過程結束及中標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黑龍江省政府采購網書面提出。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的,代理機構應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評審專家應配合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詢問,詢問事項可能影響投標(響應)文件編制的,依法通過澄清或修改采購文件可以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的,在澄清或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在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詢問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中止履行合同。詢問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在投訴調解方面,《辦法》提出,為拓展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渠道,提高投訴糾紛處理效率,財政部門可以“先調解、后裁決、調解與裁決并行”為原則,根據(jù)實際通過調解化解糾紛。調解的適用情形包括:投訴人對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對政府采購程序不了解等;投訴人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存在異議,但事實依據(jù)不充分;財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投訴案件,但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均同意調解。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強制性規(guī)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投訴案件不適合進行調解。投訴調解在投訴處理法定期限內進行,在征求當事人同意并在發(fā)出投訴調解通知后啟動,調解時限一般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財政部門可組織投訴人、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委員會成員、相關供應商等人員通過調解化解糾紛,可委托律師事務所、檢測機構等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邀請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員參與調解工作。財政部門在征得相關當事人同意后,向參與調解的單位和人員發(fā)出《政府采購投訴調解通知書》,按照約定的時間采取線上或線下的方式開展調解,可以通過建議、輔導等方式,也可以向當事人提供審查調查結果、檢驗鑒定結果或者專家評審意見,推動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糾紛。
《辦法》還優(yōu)化了財政部門對投訴的處理時限,明確財政部門原則上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27個工作日內,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提高投訴處理效率。此外,《辦法》還拓寬了政府采購供應商救濟渠道,鼓勵供應商通過政府采購網辦理政府采購詢問、質疑和投訴。(黑財)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