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雪
某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項目的成交結果發(fā)布后,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交易平臺上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在合同簽訂后,代理機構收到了其他供應商的質疑函,此質疑稱成交供應商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應取消其成交資格。經(jīng)調查,采購人發(fā)現(xiàn)質疑事項屬實。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本項目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shù)量,應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是在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前,應先解決已經(jīng)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的有關問題。
實踐中,很多采購人都是在政府采購交易平臺上完成相關操作,于是,有些采購人認為,在交易平臺上撤銷了已經(jīng)簽訂的政府合同,即可與另行確定的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新的政府采購合同。從法律角度看,這種方式無法真正達到撤銷合同的目的??v觀政府采購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已經(jīng)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有兩種合法方式可以撤銷。一是上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撤銷合同;二是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撤銷合同。本文主要分析第二種方式,即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撤銷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據(jù)當事人申請,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合同無效情形或者法定撤銷合同情形,確認合同無效或者撤銷政府采購合同。如本案例的情況,供應商的違法行為既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也可能導致合同可撤銷,采購人可以選擇主張合同無效或者主張撤銷合同。若采購人主張撤銷合同,法院也會全面審查合同效力。即便法院認為撤銷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按照合同無效作出判決也不違背采購人的意愿,未超出采購人的訴訟請求范圍。故下文將主要分析本案例能否適用撤銷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政府采購合同的依據(jù)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的依據(jù)主要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涉及的主要情形包括重大誤解、欺詐、第三人欺詐、脅迫和顯失公平。本案例存在成交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故應主要考慮是否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受欺詐合同可撤銷的規(guī)定。
在不考慮第三人欺詐的情況下,判斷某個合同是否屬于受欺詐合同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考察:第一,欺詐方是否為合同相對方;第二,欺詐方是否存在欺詐的故意;第三,欺詐方是否實施了欺詐行為;第四,受欺詐方是否因為欺詐方的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為該錯誤認識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
就本案例而言,成交供應商已經(jīng)與采購人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可以確定該供應商為合同相對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6號)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欺詐”。在本案例中,采購文件的資格要求是供應商需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資格要求的證明材料為供應商按要求填寫的《投標(響應)函》,且需要完成承諾并進行電子簽章。因此,供應商負有告知其是否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義務。本項目成交供應商在明知其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情況下,不僅隱瞞了該情況,且在其投標文件中對供應商資格要求中的“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作出了承諾,故可以認定該供應商存在欺詐的故意,也實施了欺詐行為。
本案例成交供應商的欺詐行為是否導致采購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為該錯誤認識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訂立合同的行為,可能存在爭議。根據(jù)《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在無特殊情況下,采購人應將磋商小組推薦的第一成交候選人確定為成交供應商,本案例中的采購人也確實是按上述規(guī)定確認了成交供應商。
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訂立合同的行為與成交供應商的欺詐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其一,采購人存在錯誤認識。就本案例而言,成交供應商事實上不滿足本項目資格要求,采購人的正確認識應是該供應商不能成為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接受了該供應商滿足本項目資格要求的評審結果,并將其確定為成交供應商屬于錯誤認識。
其二,該供應商的欺詐行為與采購人的錯誤認識存在因果關系。在本案例中,采購人的錯誤認識雖然是基于評審報告中的資格審查結果以及推薦候選人的排序導致的,但該評審報告的資格審查結果是基于成交供應商欺詐行為產(chǎn)生的。在政府采購項目中,評審行為對于供應商投標與采購人確認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之間的因果關系屬于常規(guī)介入行為,僅異常介入行為才能導致因果關系中斷,常規(guī)介入行為并不能導致因果關系中斷。
其三,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這一行為與采購人對于供應商滿足本項目資格條件的這一錯誤認識具有因果關系,且訂立政府采購合同的行為也違背采購人的真實意思。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屬于供應商能否進入評審、能否成為本項目成交候選人的決定性因素,意味著采購人知曉供應商不滿足本項目資格要求這一事實,必然不會與該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正是基于供應商滿足本項目資格條件的錯誤認識才按照成交候選人順序將其確定為成交人,并與之訂立政府采購合同。在本案例中,采購人拒絕與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才應是采購人的真實意思。應認為采購人在陷入了錯誤認識后,并基于錯誤認識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思的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行為。
采購人作為受欺詐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政府采購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比嗣穹ㄔ夯蛘咧俨脵C構對該政府采購合同作出撤銷的判決或者裁定后,自始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適用的障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適用的障礙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情形復雜難判斷。上文分析僅針對供應商對其資格條件存在欺詐行為,且未發(fā)現(xiàn)磋商小組評審有誤的情形。但是在實踐中,在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況下,還可能混雜其他情形,如,同時出現(xiàn)磋商小組評審有誤,或者供應商僅對非實質性要求的技術參數(shù)作出虛假響應等。是否導致采購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為該錯誤認識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能否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需要另行判斷,而這種判斷較為復雜。
二是舉證困難?!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辈少徣俗鳛槭芷墼p方在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時,應對欺詐的事實予以證明,且證明標準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但在實踐中,采購人往往是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的供應商口頭承認或者通過其他相關信息推測出欺詐供應商存在欺詐事實,可能缺乏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欺詐事實,也可能是證明材料不充分,無法達到證明目的。
綜上所述,雖然采購人在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政府采購合同時可能面臨一定的困難,但這是目前合法且較為有效的方式了,后續(xù)也不太有可能產(chǎn)生爭議。(作者單位:四川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