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代理機構受理一批便攜式醫(yī)療設備采購項目,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共有5家供應商參加競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A公司排名第一,B公司排名第二,C公司排名第三。中標結果公示期間無異議,代理機構按程序向A公司發(fā)送了中標通知,A公司收到中標通知書與采購單位準備簽訂采購合同期間,因其在其他采購項目違規(guī),受到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1年的處罰。該項目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均明確“1.本項目采購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經單位蓋章后生效。2.中標通知書為簽訂合同的依據,若中標公司在合同生效前受到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取消中標資格”。采購單位因此取消了A公司的中標資格,未與其簽訂合同,通過遞補方式確定第二名B公司為中標供應商。A公司對此提出質疑,指出中標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取消中標資格不合法。
問題分析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合同是否生效?
一般認為投標文件為供應商發(fā)出的要約,中標通知書是采購單位的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案例中,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均明確“1.本項目采購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經單位蓋章后生效”,應當屬于當事人另有約定,因此采購合同尚未生效。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均明確“2.中標通知書為簽訂合同的依據,若中標公司在合同生效前受到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取消中標資格”。據此,采購單位可以取消A公司中標資格。
此案例供應商質疑的依據為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是指采購人在確定中標人后向中標人發(fā)出的通知其中標的書面憑證。供應商認為,中標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但采購單位在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中通過擬定明確條款,給合同生效增加了相關約束條件,充分表明了供應商的處罰情況對合同有效簽訂的重要性。
法律依據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采取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中標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拒絕簽訂書面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等確定合同內容。”
同時,考慮到《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贝朔蔀楹贤У奶厥庥|發(fā)條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支撐。
本案例中,雖然考慮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中合同成立的特殊條款,采購人的做法有法律依據。
案例引申
筆者認為,特別對于在處罰期、禁止期以及禁止范圍內的供應商,采購人應禁止與其簽訂合同。另外,在項目評審結束后,在組織評審結果公示期間,針對供應商臨時出現(xiàn)禁止簽訂采購合同的情況,應當不予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如該情況發(fā)生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正式合同尚未簽訂前,可通過設置像案例中的特殊條款對合同成立設置先決條件,有效防范采購風險。
(作者:楊光 李國江 王瑞,作者單位: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采購服務中心)
來源: 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360期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