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接到一讀者咨詢:潛在供應商在電話詢問的時候對投標文件提出質疑,并要求代理機構提供項目前期調研資料作為事實證據(jù),這個要求合理嗎?
回答
對于這位讀者的咨詢,記者通過采訪業(yè)內專家得到了詳細解答。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滿足《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的要求,即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敝谢虅沼邢薰居嘘P負責人曹宇臣說。
安徽省蕪湖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科工作人員陶蘋認為,質疑可能導致采購活動的暫停,直接影響采購的正常進程。要求供應商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有利于減少質疑的隨意性和盲目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只要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就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質疑。但為了防止供應商濫用質疑、投訴權,影響采購效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而“必要的證明材料”是指能證明供應商的請求成立的必要材料。
關于能否讓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提供前期調研資料這一問題,天津市財政局有關人員表示,質疑答復必須包含具體的內容和事實依據(jù),能否提供前期調研資料,可由采購人、代理機構自行決定。該人員還表示,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如果提供部分調研資料給提出質疑供應商作為證據(jù),一方面也能使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質疑答復時有理有據(jù),另一方面還能更好地向質疑供應商答疑解惑,降低項目投訴風險。
曹宇臣同樣認為,雖然向質疑供應商提供項目前期調研的資料并不是代理機構的法定責任,但如果前期調研材料是與解決質疑問題直接相關的,比如當項目被質疑指向特定供應商時,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可能會對解決質疑或是避免質疑演變成投訴有幫助,這類情況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前期調研資料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給出的前期調研資料如果與投標文件編制相關或是補充了項目背景情況等,應當作為澄清內容告知其他供應商,否則是對特定供應商提供了差別信息。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408期第4版
作者:記者 彭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