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串通投標,能否扣除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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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5年01月24日
問:對于投標人圍標串標的行為,招標人是必須扣除投標保證金,還是有權利選擇扣除或不扣除投標保證金?相關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一是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二是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三是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四是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除上述四種法定情形外,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當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評委或招標人工作人員、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等違法行為時,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明知招標文件上述規(guī)定并進行投標,表明其愿意遵守該規(guī)定。因此,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保證金應否退還,根據(jù)招標文件的約定辦理。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