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近日,有從業(yè)者提問:在遞交投標文件過程中,供應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蓋章是本單位章,但投標單位名稱寫成了另外一家單位名稱,是否屬于串標行為?
回答
“有很大可能會被判為串標。”采訪中,許多業(yè)內人士給出了這樣的答案。
針對上述問題,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認為,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去考慮。
第一種是蓋章與簽字單位某一方與本項目無關,只有一方參加了本次采購活動;另一種可能是兩單位均與本項目有關,且都參與了本次采購活動。
“第一種情況,可能考慮投標人是基于上份投標文件所填寫,忘記修改單位名稱,由筆誤造成的。但是如果已經在資格性審查階段,大概率會被判定為廢標?!鄙鲜鱿嚓P工作人員說道。
廣西廣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德能對此持相同觀點,并且對于上述提到的第二種情況作出闡釋:“如果蓋章單位和簽字單位均參與了本次的投標過程,則可以認定其存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即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情形。視為兩單位串通投標,應認定其投標無效?!?/p>
對此,甘肅省蘭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科科長馬小燕進一步表示,在此情形下,還應當考慮到簽字單位、蓋章單位與法人之間的關系問題。如果投標單位與所寫的單位均參加了同一項目的投標,大概率存在兩家公司投標文件混裝的可能。
此外,還有一些專家認為,可以按照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來進行認定。在資格審查階段,如果評標委員會發(fā)現該問題,可以根據實質性影響決定是否讓供應商澄清。然而,如果供應商的中標結果確實導致本應參與投標競爭的參與者未能獲得機會、最優(yōu)投標者未能中標,且無法補救或修正,那么必須依法重新進行招標或評標。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作者:見習記者 鄭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