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正亞
新行政復議法進一步優(yōu)化了行政復議決定體系,對實質性化解政采爭議將產(chǎn)生重大影響。
——防范政采爭議處理的“空轉”現(xiàn)象。新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三條將有“內容不適當”“未正確適用依據(jù)”“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經(jīng)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jù)”情形之一的,規(guī)定為“決定變更該行政行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變更決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請求的除外”。政府采購項目一般都有時效性要求,如果當事人等來的是一個姍姍來遲的“撤銷投訴處理決定、責令重新做出投訴處理決定”,勢必造成先前的投訴處理、復議程序“空轉”,貽誤時機甚至造成惡劣影響。筆者認為,待新行政復議法實施后,適用剛性的變更規(guī)定,由復議機關直接對處理決定進行變更,將大大提高政采爭議的處理效率,保障政府采購項目的順利進行。
——對無需撤銷的政采處理決定可以確認違法。新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可確認的兩種行政行為違法,即“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不撤銷該行政行為,但是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一)依法應予撤銷,但是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二)程序輕微違法,但是對申請人權利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責令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二)被申請人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申請人仍要求撤銷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三)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履行沒有意義”。如此一來,若實踐中出現(xiàn)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處理程序出現(xiàn)延誤送達材料、在復議過程中財政部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申請財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未果而該項目已經(jīng)終止等情形,復議機關可以確認財政部門行政行為違法,而不再決定撤銷其行政行為或責令履行某項行政行為。
——對政采爭議中實施主體無資格、行政行為無依據(jù)有了糾正的“良方”。新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七條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明確了復議機關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決定類型,即“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jù)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申請人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行政復議機關確認該行政行為無效”。也就是說,對于財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就政府采購投訴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就政府采購活動中違法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依照上述規(guī)定依法維權。
——對采購人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可以進行復議審查。按照新行政復議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若作為被申請人的采購人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采購合同,則復議機關可以決定采購人承擔依法訂立、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此外,采購人變更、解除行政協(xié)議合法,但是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補償不合理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采購人依法給予供應商合理補償。
——以調解、和解方式解決政采爭議的可能性增加。按照新行政復議法第五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當事人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在和解后由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復議機構準予撤回,調解以及和解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換句話說,上述規(guī)定改進了調解和解制度,增大了政采爭議以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的機會與可能。筆者認為,在政采爭議中,真正的利益攸關方是相關供應商。有時復議決定即使作出,也不能案結事了,甚至還會增添新的爭議。如果能以調解、和解的方式結案,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作者系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高級合伙人)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